原告陈**与被告湖南对外********(以下简称湖南外建公司)、石柱县通*********(以下简称通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康*,被告湖南外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通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湖南外建公司与原告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黄水至悦崃公路工程二标段路基结构物专业施工分包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湖南外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50091.00元及利息暂定230000.00元(以128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36409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日止),被告通煌公司在欠付被告湖南外建公司工程款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