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张**、张**、张**不服被告重庆市人***(简称市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起诉来院。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重庆市大************(简称大足区土房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旷家玲,第三人大足区土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旷家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渝府地裁(2017)270号《重庆市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简称渝府地裁(2017)270号《裁决书》),针对原告提出的裁决请求“对原告之母熊**实行单独安置,即熊**应单独享有一套住房,一个门市的安置权利,不能合并到张**户安置”,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应当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标准,即应当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以及大足府发(2013)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房屋被拆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住房安置,无门市安置方式原告母亲熊**死亡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在...(本文书还有5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