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上诉人某甲公司提交济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一份、济南银座悦奥行品牌授权资质、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大灯的实际价值是7383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贾**质证称,对这三份证据不认可。因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单位出具证明的,应当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证明没有法人的签字确认,而且我方的车辆也没有到该公司进行维修或者...(本文书还有3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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