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景*、景**、胡**、延安市宝******、中国人民******************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周*x、被告景*的法定代理人景**、被告胡**、被告延安市宝******的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人保宝塔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医疗费2032.47元;2.赔偿住院期间的补课费31360元;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00元;4.营养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日10时许,在延安市宝******初二八班教室,(下课期间)在玩耍中,原告周*与同学也即本案被告景*发生纠纷,景*便在原告周*鼻梁处打了一拳,致鼻梁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属于轻伤。因被告景*是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只被公安机关...(本文书还有1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