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劳务******应支付何**的劳务费用如何计算,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关于案涉劳务工程价款的认定。xx劳务******虽未与何**达成明确的结算协议,但依据何**与xx劳务******项目负责人冯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何**于2022年11月16日向冯x发送了《xxxx项目清单》后,冯x并未提出异议,并于次日答复“问了钟x,他在跑外面也忙起的,他的意见是钱已到账,尽量周*约起您们直接算账拿钱,皆大欢喜,早点把事了了。钱一到我立即联系您。也就这几天了”。2023年3月19日,在何**提供工程量及价款清单后,冯x仍未提出异议。可知作为xx劳务******项目负责人的并未否认何**提出的该工程量结算意见,加之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xx劳务******在审理中虽对该工程量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交其他工程量结算的证据,据此一审法院依据该清单认定何**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为837米,合法有据,并无不妥。关于单价,双方合同中约定为每公里30万元,包含材料费(材料包括由发包方负责统一采...(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