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开平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4年5月9日和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庭审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许**,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本文书还有9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