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169.08元、误工费6298元、护理费6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1410元、交通费300元,要求被告马**承担50%赔偿责任,以上共计17501.0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5日20时许,王**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山亭区府前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泰和路红绿灯东处时,与沿泰和路由南向北行驶向右转弯的马**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受伤,车辆损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22年6月15日20时许,...(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