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与被告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变更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份,被告以工地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3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该借款事实被告在给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认可,后原告多次追要该借款,被告不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借款不属实,原告所称的33000元借款中仅有9000元确系借款但已偿还完毕并收回借条,段杰超转给...(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