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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洪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洪**、洪**、洪**因与被上诉人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洪**、洪**、洪**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洪**、洪**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二项与第三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汪*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第二项与第三项判决认定相关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一、对银建公司的债权认定事实有误。根据洪某4与汪*2011年12月9日的《离婚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双方同意由各自享有各自债权。因此,在离婚时已经对银建公司的债权(以下简称案涉债权)进行了分割,该债权属于洪某4名下的债权,离婚后应由洪某4一人享有。一审法院认定该债权在离婚时未分割的事实有误。(当庭补充陈述上诉状第一事实与理由)关于离婚协议中是否对外债权债务进行分割,离婚协议第四条有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婚前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各自以对外名义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负担,若是如汪*答辩所说,该条款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的处理,那么这个条款是没有意义的,不符合常理,汪*对该条款的解释不成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汪*是十分清楚,因此双方离婚时已对该债权分割。离婚协议对不动产的债权债务处理不存在障碍,汪*说当时存在分割障碍,不能作为对离婚协议该条款进行曲解的理由。关于汪*出轨的事实,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影响,我方补充意见,婚姻法第四条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汪*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责任,婚姻法第39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规定了由人民法院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汪*作为离婚的过错方...(本文书还有76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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