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与被上诉人某**及一审第三人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名称为“一种呼啦圈”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作出第5635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某**于2023年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2023)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呼啦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专利号为202022176092.2,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9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20年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4月27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含7项权利要求。某**于2023年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6、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呼啦圈,包括圈体、滑*、配重件,滑*可滑动设置在圈体上,配重件连接在滑*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圈体的两侧设置有轨迹槽,滑*具有延伸至所述圈体两侧的两侧板,侧板上设置有位于轨迹槽中的滚轮,所述圈体由多个单元节首尾相连构成,相邻两单元节之间可拆卸地相互连接,所述单元节包括弧形的外侧体和内侧体,外侧体...(本文书还有7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