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8)云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018)云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018)云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将三案债权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王*昆,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云23执恢11、1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宏桂公司名下位于楚雄市鹿城镇大东村委会尹基屯村民小组北面厂区内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楚土国用2009第1495号)、总层数为**层计48套的住房(不动产权证...(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