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墨********为与被告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货款58410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颜**答辩称: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没有异议,但双方没有对过账,对于原告提出的货款金额被告不认可。724号、726号送货单的货物被告没有收到过,不能计入总货款。被告下单的时候要求商品印刷为“25个/盒”,但原告印刷错误,有部分货物印成了“20个/盒”,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已支付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案涉部分货...(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