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华阳**********与被告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5900元;2.被告支付车辆保管费48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3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的奥迪牌小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交由原告进行维修,原告按要求完成维修。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日定损,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修理费用,且原告需安排专人看管与维护该车,也产生相应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费用未果,故提起诉讼。庭...(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