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勇峰********(以下简称勇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以下简称新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新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勇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5264元,利息9252.1元,利息按lpr利率自2022年3月5日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并请判令被告按lpr利率支付2023年2月15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银川市兴庆区掌政中心村建设b区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将工程中楼梯栏杆等铁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以上分包合同履行中,被告合计向原告付款2350000元。2022年3月5日,原、被告结算确认案涉...(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