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石**、石**、石**、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石**、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影响;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石**和被告石**及其他几位被告同曾祖父,在民国期间修建了**栋房屋。曾祖父有两个儿子,石**和石**,原告的爷爷石**,父亲石**已经去世,四被告的爷爷石**,父亲石某义也去世了。石**只有一个儿子,就是原告石**,石某义有五个子女,石**已经去世,健在的有石**、石**、石**、石**。曾祖父石**修建的房屋保留至今,被告石**现居住在分割房屋临街的一边,其他三位被告不居住在争议分割的房屋...(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