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徐*立即向某某银行归还借款本金221431.2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23年3月6日为39432.91元,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1431.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8%再上浮50%计算)、罚息之复利(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相应的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8%再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徐*;借款本金27万元于2020年3月23日发放,于2021年3月23日到期;利息归还至2021年3月23日,借款...(本文书还有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