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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危险驾驶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宁022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5
  •  
  • 【案例概要】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丹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贾**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8日16时42分许,被告人贾**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平罗县城关镇团结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德月楼宾馆停车场南门口处时,与从该门口驶出的王*全驾驶的宁a******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贾**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78mg/***.经平罗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石嘴山***物证鉴定所鉴定,贾**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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