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原告在虞城生产半成品的条状桐木板芯,经朋友介绍,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并且是上门提货。2020年3月至起诉时,被告尚*原告70800元货款。原告一直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1.短信聊天记录一组;2.录音两份及录音光盘。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708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杜**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上述...(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