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洮南市海**********(以下简称:海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24)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24日、2025年4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杨**,被上诉人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周**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鑫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4)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中止本案诉讼。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诉讼过程中,欧**据以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为欧**手中持有的其母陈**名下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嫂子郭**及弟妹刘**名下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双方基于前述两份《建设用地许可证》于2015年5月3日签订的“建设用地置换楼房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案因海鑫公司作为原告另案以欧**为被告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而中止诉讼。2、如前所述,欧**提起原审诉讼后,海鑫公司作为原告以欧**为被告提起诉讼,以前述两份《建设用地许可证》因涂改、未在法定期限...(本文书还有5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