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以沪嘉检刑诉〔202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检察员费晓华、被告人冯*及辩护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指控,2020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冯*至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嘉行公路**弄xxx号被害人张某的家中,溜门入室,窃得53°酱香型贵州茅台酒11瓶(价值总计人民币31900元,现已缴获其中1瓶并发还)。后冯*将上述茅台酒销赃于他人处得款约人民币4万元。
2020年1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冯*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弄xxx号被害人宋**的家中,翻窗入室寻找财物未果后**。
2020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冯*至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弄xxx号被害人陆**的家中,翻窗入室寻找财物未果后**。
2020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冯*至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弄xxx号被害人高*的家中,翻窗...(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