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21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500元、担保费800元、差旅费2000元,计183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往来,有多年合作经历,2022年5月,被告负责人朱*2通过微信和原告法...(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