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高创********(以下简称高创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创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高创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损失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3日,刘**所有的房屋(高新区永春路健康街高新城市广场27-2-**室)因家用电器短路导致火灾。2021年6月13日上午10时31分,刘**房屋出现烟感预警,但因高创物业公司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将烟感自动报警系统改为手动报警系统,高创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懈怠,着火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导致着火时间过长,火势变大。高创物业公司擅自修改烟感报警系统一事,高新区清池消防大队已对此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6月13日上午10时3***小区外面的行人发现火情并报警。经目...(本文书还有3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