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41,198.01元(医疗费3,892.64元、死亡赔偿金250,000元总和的95%);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洗浴、餐饮、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为了减轻自身经营风险,于2024年1月13日在被告处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并支付保费23750元,投保单号*******237261****。保险合同约定:被保人为原告,保险期限自2024年1月24日0时至2025年1月23日24时,保险标的为59间房屋及3个泳池,保额总限额为200万元,其中每次伤亡事故每人限额50万元(...(本文书还有3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