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益********(以下简称益汇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由审判员章文佳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益汇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益汇华公司、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益汇华公司无须向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1年1月工资以及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该三项合计40666.6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驳回益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益汇华公司与叶**存在劳动关系;三、益汇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35736.67元、2021年1月工资4000元、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930元,合计40666.67元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