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起诉人江西省山*******、西藏中磊******的起诉状,并与2021年11月18日通知江西省山*******、西藏中磊******补正、补充材料。起诉人江西省山*******、西藏中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并支付立即;2.判令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8日,起诉人江西省山*******、西藏中磊******与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之下,在格尔木市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起诉人江西省山*******、西藏中磊******和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就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条款:“一、双方确认,至本和解协议签...(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