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程序违法。申请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15日被取保后审并释放。原审法院邮寄及公告送达本案传票、起诉状副本均发生在申请人被刑事拘留期间。申诉人在2023年1月14日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知有本案判决书判决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案涉交易主体卖方周*辉、最终买方黄**、姚志江等人,申请人均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交易过程某由黄**、姚志江等人向申请人订购手机并支付货款,后申请人再向周*辉订购手机并支付货款,所订购的手机直接由黄**、姚志江等人接收。在三个月的交易过程中,黄**、姚志江作为在校大学生,一天之内支付货款的金额高达10万多元,...(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