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照明科*****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照明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被上诉人某科技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照明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某科技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科技股*****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认定结论错误。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被上诉人201030177169.7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和被上诉人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两者的大部分结构都是完全不同的。一审判决未依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侵权比对原则进行比对,结论错误。1.灯头部分。根据涉案专利主视图可以看出,其中连接光源的灯臂分为四个平臂和一条垂直臂,四个平臂均系上下两层分离状,呈四个方向伸开后,直接连接锥形体的光源,并无任何灯托或其它连接装置,垂直臂垂直向上连接光源,通过两层对号状的灯托连接光源。根据涉案专利的俯视图、仰视图均可以看出,四条平臂是完全中空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灯头部分,虽然灯臂也分四条平臂和一条垂直臂,但通过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照片6可以看出,四条平臂是实心状灯臂,并不存在上下分层的问题,向四个方向延伸的弧度也明显长于涉案专利。同时根据照片8、9与涉案专利的仰视图对比,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四条平行灯臂底部也是实心状,底部正中央有圆形状花纹,此处和涉案专利的中空状平行灯臂形状截然不同。另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四条平行灯臂和一条垂直臂是通过专门的灯托和光源相连接,涉案专利平行灯臂并不存在灯托这一部分,垂...(本文书还有7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