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周*、第三人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第三人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90933.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90933.93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被告约从2023年8月份起,多次以“正鑫公司”的名义委托原告为其进行布料染整加工,但“正鑫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被告在微信群内向原告下单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前往织厂收胚布回来进行染整加工。染整完成后,原告再按被告的指示送至第三人...(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