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东凯******与被告浙江海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诉前调解阶段作出(2022)浙0114民诉前调****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限额在780043.34元内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向本院提供780043.34元的款项担保,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因诉前调解未成,本案于同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举行庭前会议后,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东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唐*,被告浙江海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东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物运输款774000.24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分别以2022年2月的运费232407.1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以2022年3月的运费441961.1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以2022年4月的运费99631.9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结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与被告签订《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运输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每日用车需求提供相应车辆...(本文书还有5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