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6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李**、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24日,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与李**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的泡沫结算协议、收条等书证的双方主体无为李*与李*军,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李*与李*军。(二)李*向李**儿子李*君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已完成了向李*君的付款的举证义务,李**没有证据证明李*付款不包括其货款在内,应当认定李*已付清李*的全部货款。
李**辩称,泡沫厂是李**承办,李*知道这个情况,账目已经算得很清楚,李*还欠付货款,一审判决货款数额认定...(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