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艺人直播合作协议》一份,载明:鉴于:(1)甲方作为向国内一流移动社交视频直播全平台的主播提供专业运营的服务商,具有专业的运营体系,乙方对甲方各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均予以认可(2)乙方系年满18周*的完全民事能力人,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演艺天赋,具备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有志于在互联网领域进行长期发展(3)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将互联网直播的现状、本次合作的模式告知乙方乙方知悉互联网直播的特殊性,清楚甲方的各项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及人员、时间)是基于整个合作期间的长期规划展开,可能存在短期内收益不佳等情形(4)甲、乙双方在知悉并认可上述情形的基础上,秉承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就双方建立互联网直播合作关系,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若在合作期间内,乙方收到的前台流水(即所有平台的所有直播账号*******,本协议期满后...(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