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宝梳(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梳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刘**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毛**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依法解散;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上诉人在一审中就被上诉人提交的《2020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特别是针对本案第三人“刘**”是否是本人签字和本人参加会议并发表决议存在严重的怀疑,并要求对刘**本人对其签字申请鉴定或要求其本人二审开庭签字进行对比。1.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的基础是被上诉人2020年11月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决议,公司的决策机制仍然正常运营。所以,对于该股东会决议的召开和形成就成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对于该证据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法庭调查时就明确了证据的三性均存在异议。上诉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本文书还有4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