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2023年2月3日,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2023年2月13日,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63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2023年3月10日,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申请追加中国葛洲***********(以下简称葛洲坝建设工程公司)、安徽友胜**********(以下简称安徽友胜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葛洲坝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负责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葛洲坝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被告安徽友胜建筑工程公司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30594.68元【其中1.医疗费74300.22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20元(18天*90元/天);3.交通费5941.6元;4.住宿费4300元;5.配置辅助器具费12000元;6.护理费1912.86元;7.停工留薪期待遇40200元;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200元;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1560元;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56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求的数额明确...(本文书还有6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