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龙湖*****与被告刘*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龙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34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物某费违约金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房屋建筑面积87平方米,位于龙***小区。原告与龙***小区开发商沈阳龙湖新北某有限公司签订《原府前期物某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小区提供物某服务,商铺物某费标准为2.5元/月/平方米,按年度交纳,业主或物某使用人应于进入缴费周*前一月的15日前缴纳下期物某费,逾期交纳按欠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未交纳上述物某费并...(本文书还有1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