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32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132000元为基数月息二分标准计算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3年5月份至2023年10月份期间从原告处购买各种水泥砖,尚*原告货款132000元,承诺于2024年3月15日前还款,约定利息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时止。法院管辖在三河市人民法院诉讼。提起诉讼的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一直在拖。原告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