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施*因与上诉人陈*、丁*、王**、王**、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上诉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上诉人丁*、王**、王**、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陈*、丁*、王**、王**、王**支付施*租赁费90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非所诉,程序违法,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于租金租期及违约金都明确约定,陈*等人未按期支付租金事实清楚。
丁*、王**、王**、王**、陈*辩称,我方为了合伙经营而与施*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履行,请求驳回施*的上诉请求。
陈*、丁*、王**、王**、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陈*等从未租赁并使用施*设备;涉案租赁合同真实...(本文书还有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