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与被告宁夏第三******(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秦**、洪**、宁夏光耀*********(以下简称光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王*,被告光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2月3日,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重大疫情),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恢复诉讼后,原告计*申请对其施工的光耀上城二期一标段**号楼**号楼及k3地下车库的建筑平米数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宁夏恒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于2021年1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告光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三建公司、秦**、洪**支付计*工程劳务费14374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⒉光耀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⒊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建公司、秦**、洪**、光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洪**挂靠三建公司承建了光耀公司在银川市开发的“光耀上城二期工程”。2015年8月28日,洪**与秦**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洪**将光耀上城二期一标段**号楼**号楼及k3地下车库的水电安装和临水临电维护工程分包给秦**。2015年9月13日,秦**与计*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秦**又将光耀上城二期一标段**号楼**号...(本文书还有7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