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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陕01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2
  •  
  • 【案例概要】

    被告人邱**、刘**、陈**、洪**、杨**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

    邱**的辩护人提出:1.检察机关指控邱**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2.邱**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陈**,有立功情节;3.邱**系从犯。

    刘**、陈**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刘**、陈**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3.涉案毒品原料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洪**、杨**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洪**、杨**系从犯,且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出资并纠集被告人陈**、陈**、樊**、吴**、刘**、邱**、陈**、洪**、杨**在渭南市澄城县王*镇内信村的一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因故未果。

    2019年4月底至5月初,由陈**再次出资,纠集各被告人并租赁蓝田县三官庙镇冯*村冯*组一养猪场作为生产场地,以陈**为生产场地负责人,陈**为技术负责人,樊**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吴**、吴**为技术人员,邱**、刘**、陈**、洪**、杨**为具体操作工人,在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同年5月9日,公安人员在蓝田县韩*村麦田将邱**抓获,根据邱**的引领和指认,将躲藏在韩*村沟下半坡的陈**抓获。后公安人员在养猪场将陈**、樊**、吴**、刘**、陈**、洪**、杨**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塑料桶及...(本文书还有249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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