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刘**、陈**、洪**、杨**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
邱**的辩护人提出:1.检察机关指控邱**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2.邱**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陈**,有立功情节;3.邱**系从犯。
刘**、陈**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刘**、陈**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3.涉案毒品原料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洪**、杨**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洪**、杨**系从犯,且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出资并纠集被告人陈**、陈**、樊**、吴**、刘**、邱**、陈**、洪**、杨**在渭南市澄城县王*镇内信村的一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因故未果。
2019年4月底至5月初,由陈**再次出资,纠集各被告人并租赁蓝田县三官庙镇冯*村冯*组一养猪场作为生产场地,以陈**为生产场地负责人,陈**为技术负责人,樊**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吴**、吴**为技术人员,邱**、刘**、陈**、洪**、杨**为具体操作工人,在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同年5月9日,公安人员在蓝田县韩*村麦田将邱**抓获,根据邱**的引领和指认,将躲藏在韩*村沟下半坡的陈**抓获。后公安人员在养猪场将陈**、樊**、吴**、刘**、陈**、洪**、杨**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塑料桶及...(本文书还有24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