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辩称,1.关于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各付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30%到4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同等责任判决机动车方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65%民事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所陈述未佩戴安全头盔问题。公安机关在认定其事故责任的时候,已经考虑到该过错,故上诉人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误工费。商**在事故发生前的确在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其作为农民工没有银行流水以及社保、劳动合同是很正常的现象,且一审法院并未按照建筑行业的工资报酬标准来支持误工费,110元/天已明显低于其实际工资水平。商**事故发生前为56岁,结合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健康状况以及劳作习惯,该标准较为恰当,并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3.鉴定费应该由上诉人承担,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是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故商**为确定事故损失大小而支付的鉴定费必要合理,该...(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