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布**、保定某某******诉保定市博*********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布**、某某养殖公司诉称,原告布**于2021年5月12日注册保定某某******。同年5月19日,布**租赁朱*宁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东南方向的土地18亩(实际测量为17.28亩),用于某某公司的养殖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10年。为确保租赁土地可以进行养殖活动,2021年5月,河北省某某工程勘察院作出《保定某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与杜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保定某某******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且保定某某******与博野镇人民政府、杜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由杜各庄村委会出具了《用地申请》,保定某某******还向博野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镇政府作出博野镇设施备字【2021】006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而后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室内温房、看护房、大棚用于蝎子养殖经营。2023年6月3日,博野县人民...(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