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徐**诉称,2017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东湖高新区××道××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决定将该房屋售出,并以被告名义以1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于案外人周*,售房款打至被告名下账户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售房款,至今被告尚*原告售房款61万元未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售房款6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徐**主张返还其自认为的售房款余款61万元,应属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案件依据民事...(本文书还有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