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罗**因与被上诉人罗**、罗**、陈**、杨**、蔡**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戚*、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被上诉人罗**的法定代理人陈*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1、被上诉人罗**、被上诉人陈**、杨**、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陈**对被继承人罗*9、杨*3从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上海市杨*区房屋(以下简称景星路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本案当事人中除罗**、罗**无房外,其余当事人均有房,罗**更是因景星路房屋居住困难而获得增配房屋,现已出租,罗**、陈**方更适合货币补偿;罗**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经杨*法院行政庭法官协调多争取了一套房源,应归罗**所有;罗**即便分得货币补偿也无法在国内购房,故其对一审判决分予的金额本身不持异议,但仍要求分得上海市闵行区盐铁塘路安置房(以下简称盐铁塘路)。
罗**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五项,依法判令罗**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8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由四套安置房屋获得者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罗**名下的上海市杨*区顺平路房屋(以下简称顺平路房屋)市场价值增值幅度远高于其余三套房屋,是基于罗**当初付出的房款远高于其余三套安置房屋的事实,一审法院撇开成本谈增幅,认为罗**获得的顺平路房屋增值利益最大,判令罗**一人向罗**支付1,800,000元补偿款,有失公允,应当由四套安置房屋获得者共同承担。
对于罗**的上诉,罗**表示不发表意见,由法院判决。
对于罗**的上诉,罗**认为一审判决的金额是公平合理的,至于支付主体由法院判决。
罗**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合理,请求驳回两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罗**辩...(本文书还有7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