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海东地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012年7月13日在拆迁过程中协议书上所签订的商铺一间为53平方米,至今未交付,价值为2112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3日拆迁过程中跟海东地区***********签订拆迁户入购协议书一份,注明商铺商款已付清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地点为川垣新区水利局家属院东侧,川垣大道北路以南,商铺楼层为**楼。款项已付清。该协议2012年7月13日签订,评估补偿款为211283元,该商铺未交付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交付价值211283元的商铺属行使请求权,而请求权的基础是被...(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