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石嘴山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意见反馈登记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刑初****号执行通知书、隆德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