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刘*,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75.87元、误工费5379.84元、护理费5560元、营养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1315.7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村邻居,被告在家门口垒墙头堵住路口,造成原告无法通行,双方产生争执。2022年11月30日,双方产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住院。2023年10月8日,砀山县公安局作出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3)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蒋**处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却不闻不问。
蒋**辩称,一、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医疗费,原告曾自述存在病史,右眼外伤30余年,遗留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后遗症...(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