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范*、蒋*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皖13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原告范**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刘*,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75.87元、误工费5379.84元、护理费5560元、营养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1315.7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村邻居,被告在家门口垒墙头堵住路口,造成原告无法通行,双方产生争执。2022年11月30日,双方产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住院。2023年10月8日,砀山县公安局作出砀公(高铁新区)行罚决字(2023)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蒋**处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却不闻不问。

    蒋**辩称,一、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医疗费,原告曾自述存在病史,右眼外伤30余年,遗留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后遗症...(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