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89498.6元及利息(以本金48949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经营运输业务,被告以需要购买运输车辆,资金周*为由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承诺会向被告支付经营利润,经双方协商后被告于2019年月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原告陆**被告出借款项(出借方式: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通过微信、支**、银行、现金等方式支付给被告及被告女儿廖某怡),期间被告也有偿还过部分欠款。经核对,被告尚*原告489498.6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