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2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津贴保险金5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至三项合计175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2021年3月17日,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在龙光玖瑞府项目工作的员工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产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为13379*****122415××××,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意外伤害津贴的保险...(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