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张**不支付宋宝恒200万元借款本金中的502500元,不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利息257459.02元;3、依法改判张**不支付宋宝恒剩余利息(以17042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4、宋宝恒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有误。1、张**认可宋宝恒所主张的4笔借款本金,分别为宋宝恒通过曾祥省支付的三笔借款999900元、100元、147500元,宋宝恒自行支付的借款本金金350000元,以上4笔共计1497500元,但是对于宋宝恒及借条中所述的2...(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