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贺*、寇*、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贺*、寇*、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830.22元、护理费2000元(200元/天×10天)、营养费200元(20元/天×10天)、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天×10天)、交通费400元(40元/天×10天)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7830.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6日10时许,在平川区王*山镇大营水西社龙脖沟沙河,王*(66岁、残疾人)与贺*文、贺*、贺*江等人对该沙河一片沙地承包权属存在纠纷,王*为阻止贺*文等人平整沙地阻拦...(本文书还有2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