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体坛传媒***************(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追加体坛传媒********(以下简称体坛传媒集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北京分公司及体坛传媒集团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津贴150000元及2020年4月至12月未发放的绩效工资10800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未发放的2018年广告收益提成203376元,2019年未发放的广告收益提成170430.88元,2018年未发放的产业项目收益提成317694.25元;3.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8366.9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1月到体坛传媒集团上海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工作,担任《健康女性》杂志高级客户经理,后2011年底开始应公司要求在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全体育》、《跑者世界》、《健康女性》杂志副总经理、副总编辑、整合营销部总监职务,后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6月注销,原告劳动关系由北京分公司承继,继续担任体坛传媒集团健康产业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编辑、整合营销部总监职务,自2017年开始,原告的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自2018年开始,北京分公司陆续拖欠原告工资和业务提成,后于2020年发放通知要求自动降薪,原告明确同意2020年3月及4月降低薪资水...(本文书还有6070字未显示)